标 题:关于印发《江西省第三次开展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工作方案》的通知 |
2022-05-26 11:03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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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2015年和2019年,我省先后组织开展了两次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工作,截至目前,全省共调查登记传统建筑2万余处。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落实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及时扩充保护对象、丰富保护名录等有关要求,我厅制定了《江西省第三次开展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村镇建设处曾艺,联系电话:0791-86228214,邮箱:[email protected]。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5月25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落实系统完整保护传承城乡历史文化遗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调查对象
传统建筑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教育价值,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列为调查对象:
(一)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等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地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宗祠、书院、寺观、民居等。
(三)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店铺、作坊、厂房和仓库等。
(四)名人故居、旧居、纪念地以及具有历史事件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五)近代以来见证我国各族人民长期革命斗争和中国*********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与社会主义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和纪念建筑等革命旧址。
(六)能够体现近现代变革发展、新中国建设发展等某一特定时期时代风格的建筑物。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已公布为传统建筑或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列入调查对象。
二、调查范围
全省农村地区(城市规划区外)未列入保护名录的所有传统建筑以及城市规划区内的传统村落中、未列入保护名录的传统建筑。
三、调查要求
(一)各地要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高度重视传统建筑保护工作,及时主动报告本地党委和政府,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责任,全力推进传统建筑的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切实做到传统建筑“应保尽保”,确保传统建筑建档登记一栋不少,各时期重要传统建筑得到系统性保护。
(二)行政村、所在乡镇(街道)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上报的传统建筑推荐名单需逐级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盖章。因工作疏漏出现传统建筑漏查漏排,导致传统建筑未获有效保护而损毁倒塌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调查人员要注意保证资料、信息和各项原始数据的真实完整,及时整理、填写调查资料和信息数据。
(四)各级在组织调查时,要对已列入名录的传统建筑落实挂牌保护情况进行核查,未挂牌的要立即督促挂牌,并于今年年底前完成挂牌保护工作。
四、调查步骤
第一阶段:开展技术培训(2022年5月25日-6月30日)
由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乡镇(街道)、村委会开展传统村落调查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阶段:收集、确定调查名单(2022年7月1日-8月31日)
乡镇(街道)组织各行政村结合近年来传统村落调查、传统民居调查等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建筑情况进行摸底,初步提出传统建筑调查对象。调查名单经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补充和筛选后确定。传统建筑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
第三阶段:实地调查,填写调查信息表并组织评审认定(2022年9月1日-2023年1月31日)
以县(市、区)域为单元,根据确定的调查名单,组织开展实地调查、拍摄和收集有关图件,填写《传统建筑调查信息表》和《传统建筑调查名录汇总表》,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成所有传统建筑调查、评审及认定工作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传统建筑调查名录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汇总。
第四阶段:设区市审核把关(2023年2月1日-3月31日)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传统建筑调查信息的汇总、审核工作。
第五阶段:公布传统建筑调查名录(2023年4月1日-2023年4月30日)
传统建筑调查名录经设区市审核把关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复核,尔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布。
五、传统建筑认定、建档、挂牌程序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传统建筑的调查、认定、上报、公布和建档、挂牌保护;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审核、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指导、复核传统建筑调查名录。具体程序如下:
(一)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成立传统建筑保护专家组,负责传统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等有关事项的技术评审,为传统建筑保护有关决策提供咨询意见。保护专家组由规划、建筑、园林、文物、历史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二)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各乡镇(街道)、行政村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传统建筑情况进行摸底,并对传统建筑普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把关。在传统建筑调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传统建筑名单进行评审,形成传统建筑推荐名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地区传统建筑调查信息的审核、汇总。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各设区市上报传统建筑调查名录进行复核,并提供技术指导。
(五)县(市、区)人民政府将经过省复核的传统建筑名录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建立和完善传统建筑档案、六个月内完成挂牌工作。
(六)传统建筑保护标志牌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定制和悬挂,标志牌应按要求统一编号,并在传统建筑醒目位置悬挂。传统建筑保护标志的形式规格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定,标志牌形式采用横匾式,大小规格为60㎝*40㎝,材质应使用不锈钢、黄铜或者防腐木等坚固耐久材料,文字内容包括“江西传统建筑”统一标识、编号、传统建筑名称、颁证机关和颁证时间,具体式样和规格详见附件3。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当地文化(文物)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本辖区的调查工作。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反馈,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
(三)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组织乡镇(街道)干部、村干部开展传统建筑调查专业技术培训。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支持,保障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和挂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适时开展传统建筑调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成效突出地区予以适当奖励。
附件:1.传统建筑调查信息表
2.***市传统建筑调查名录汇总表
3.江西传统建筑标志牌规格尺寸示例
附件1
建筑名称:(如××宅、××祠堂等) | 编号: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 ||||||
1.所在村落信息 | 村落名称: | ||||||
是否列入 保护名录 | □传统村落名录 □无 □其他: | ||||||
2.权属信息 | 产权归属 | □个人 □集体 □国有 | 单位(户主) 名称 | ||||
3.基本信息 | 建成年代 | ||||||
是否列入各级 保护名录 | □国保 □省保 □市保 □县(市)保 □登记文物 □历史建筑 □否 | ||||||
总占地面积 (平米) | 建筑面积 (平米) | ||||||
建筑层数(层) | 朝向(正房) | ||||||
选址(可多选) | □坡地 □平地 □水边 □其他 | ||||||
4.形制结构特点(照片格式为jpg格式,应分门别类区分不同文件夹存放,每类型照片不少于3张,并于***近一年内拍摄) | A 建筑外观(提交相应照片) | (简要描述) | |||||
B 平面形制 | □单栋建筑 □单进天井 □多进天井 □天井院落 □围屋 □其他 (简要描述) | ||||||
C 功能布局(提交相应照片) | (简要描述) | ||||||
D 重要装饰装修构件(提交相应照片) | (简要描述) | ||||||
E 建筑结构 与材料(可多选)(提交相应照片) | 地面做法 | □素土 □三合土 □砖 □石 □其他: | |||||
承重结构 | □木框架 □夯土墙 □砖墙 □石墙 □其他: | ||||||
围护墙体 | □木板 □粉灰织壁 □夯土 □土坯 □砖 □石材 □其他: | ||||||
屋面系统 | □覆瓦 □覆石 □其他: | ||||||
5.保护及维修状况 | 保护状况 | □良好 □一般 □差,损毁严重,简要描述: | |||||
改建(维修) 历史 | |||||||
利用状况 (可多选) | □闲置废弃 □照常居住 □发展旅游和服务业 □以博物馆的方式进行保护 □其他 | ||||||
县(市、区)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序号 | 县(市、区) | (乡)镇、村名称 | 建筑名称 | 保护等级 | 建筑产权 | 建成年代 | 形制结构 | 保存现状 |
附件3:附件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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