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赣州市城市住房服务中心,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6月24日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惠企稳岗
保障经济稳定运行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和《省政府关于切实稳住经济发展若干措施》及省惠企稳岗保运行工作机制要求,全力促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平稳发展,保障国民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领域******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排斥、限制或拒收保函。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持续推进电子化招投标和不见面开标,2022年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不见面开标”比例提升至70%,进一步降低企业投标成本。
二、降低用水用气成本。******落实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缓交期。督促各地水气企业清理收费项目,对无收费依据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压缩通水、通气时限,******限度满足企业所需。各地建立网上报装平台,丰富移动端的服务,实现“指尖办”“掌上办”;完善官方网站供水供气服务板块业务功能,实现线上业务咨询、投诉、报装、查询、缴费、发票下载、信息变更等业务办理。2022年12月底前,全省用水用气报装申请材料精简至1份(含)以内,办理环节精简至2个(含)以下,从受理用户申请至通水通气时间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内。
三、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严格落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限不超过110个工作日,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不超过18个工作日。针对稳增长、保民生项目,各地要加强指导服务,通过容缺+告知承诺等方式,促进项目尽快开工。优化资质审批服务,对根据国发〔2021〕7号文件决定取消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类别,新资质标准出台前,允许新设立企业直接申请二级资质,企业业绩可使用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注册期间完成的我省工程业绩。对在“江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已办理竣工验收的工程项目及江西住建云“项目信息”完整的专业承包工程项目,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代表工程业绩告知承诺。
四、强化工程建设成本监管。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加大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价格的采集、测算力度,及时发布市场价格信息和价格预警,必要时缩短发布周期,为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提供依据。积极推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有条件的单位适当提高工程款付款比例。发挥房地产建筑产业链链长制统筹协调作用,加强钢材、水泥等建材行业市场运行情况监测,积极探索大宗建材集中采购谈判方式,促进上中下游产业协同发展。
五、加大工程账款清欠力度。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排查本部门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建立清欠台账,限期完成清欠任务,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款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完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农民工工资动态预警,对纳入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平台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实现零拖欠。严格落实工程款支付担保、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等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及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监督电话:0791-86291594。
六、稳定建筑业农民工就业。对接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推进建筑业农民工就业信息化动态监管,掌握建筑业农民工年龄结构、文化程度、分布流向、技能水平、求职意愿等情况,建立就业供需发布渠道。加强法律政策宣传,畅通维权渠道,有效预防、及时化解侵害超龄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风险隐患。及时纠正“一刀切”清退超龄农民工的做法,已发布“清退令”的地方要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和执行方式。
七、完善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覆盖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信用管理体系,推进房地产市场、招标代理机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信用信息制度建设,推动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施工企业或企业注册人员因弄虚作假取得注册执业证书被撤销注册的,由每人次扣除建筑施工企业信用分2分降为0.2分,该不良信用分记录有效期由1年降为半年。对《关于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试行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赣建字〔2021〕11号)适用范围适当调整,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不运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评价结果。
八、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受新冠疫情影响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可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缓缴事项,审批时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缓缴期满或提前终止缓缴后,企业可一次性补缴或分期补缴,补缴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新冠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经申请不作为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计罚息。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作逾期处理的截止时间。各地要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租房提取力度,根据当地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支持缴存人按需提取。上述政策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各地市已制定的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与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有差别的,要做好有序衔接。
九、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列入今年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尚未开工的要加快开工。新建(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项目,以及异地建设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8月底前******开工;就地建设安置房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在10月底前******开工。2021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多层建筑续建项目和2020年结转的棚户区改造高层建筑续建项目,要在10月底前******达到基本建成要求。加快中央补助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尽快投入项目建设,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加快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对取得认定书的项目,加快落实土地、金融、税收和民用水电气价格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纳入2021年改造计划项目在12月底前全部完工,纳入2022年改造计划项目10月底前要全部开工,******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年度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十、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支持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因城施策优化完善土地、金融、住房公积金、财政支持、住房保障、差别限购等房地产政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优化预售资金监管,在确保监管账户余额可足额动态覆盖项目竣工交付所需资金的前提下,适当增加预售资金拨付节点,优化审核拨付程序,满足房地产企业合理流动性需求。发挥房地产会商协调机制作用,协调金融部门引导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行,加强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服务和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服务,将房地产贷款总量、增量控制在合理水平。攻坚化解个别企业逾期交付风险,统筹化解其他房企风险,全力实现“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目标。
十一、加快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给排水管道等市政管网的老化更新改造,到2022年底,力争完成新、改、扩建燃气市政管道420公里、庭院管道1000公里、立管1600公里;新、改、扩建供水管道2100公里,确保民生、涉企重点项目建设相关的供水供气充足稳定;新、改、扩建排水管网1300公里,科学规划、分期实施,高标准的推进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到2022年底,全省城市建成区32%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要求,南昌、鹰潭等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加快推进系统化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十二、助力规范发展城市经济新业态。聚焦“夜经济”、“地摊经济”等城市经济新业态,统筹兼顾城市经济活力和城市管理规范执法,科学适度放开占道经营,强化服务理念,实行审慎包容监管,大力推行“721”工作法,积极引导流动摊贩在指定区域经营,规范临街商铺经营,压实环境卫生责任,做到桶撤地净、摊走地洁,不断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助力促进复商复市、稳岗就业,激发城市经济新业态更大的活力。
十三、维护建筑市场良好秩序。进一步整顿招标投标、建筑市场乱象,遏制围标串标、转包挂靠、出借资质等问题多发态势,严厉打击中介机构扰乱市场行为,综合运用行政处罚、公开曝光、信用惩戒和市场准入等措施,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改善投资环境,强化诚信建设,促进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好转。引导企业自觉抵制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积极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不参与围标串标、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出借资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各专项整治自查期间,企业主动自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到位后,不实施信用惩戒,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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